專務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高雄市新商業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八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設下列專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一、會務委員會

二、業務委員會
三、財稅調解委員會
四、工商發展委員會
五、大陸商務發展委員會
六、電子商務委員會
七、會刊編輯委員會
第 三 條:各委員會之任務與職掌如左:

一、會務委員會
(一)關於會務之推展與建議事項。
(二)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三)關於會員社會公益之維護建議事項。
(四)關於其他有關會員福利、會務發展及研究興革事項。
二、業務委員會
(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市場之調查、統計、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拓展等事項。
(三) 關於國際團體之聯誼事項。
(四) 關於會員間員工之職業訓練及業務發展講習等之舉辦建議事項。
(五)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等建議事項。
(六) 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同業會員團結,共謀事業拓展。
(七) 策辦各項工商專題講座或研習會,提供商業新知,促進業者經營合
         理化,管理科學化。

(八) 其他有關業務研究等事項。
三、財稅調解委員會
(一) 關於建全本會財務結構之建議事項。
(二) 關於本會經費與基金之策劃籌措事項。
(三) 關於財稅管理與運用之建議改善事項。
(四) 有關本會編擬年度歲入歲出預決算書事項。
(五) 協助政府宣導商業有關法令,並研究商界稅務問題及建議。
(六) 關於同業間糾紛之調處與建議事項。
(七) 其他有關財稅之建議事項。
四、工商發展委員會
(一) 配合有關委員會,向有關單位爭取同業福利。
(二) 經常與各主管機關連繫,促請對本業現況深刻瞭解,給予適切管理
         與合理輔導。

(三) 蒐集政府現行有關商業及商業團體之法規資料。
(四) 加強與相關同業連繫,促請相互合作。
(五) 經常與新聞傳播媒體連繫,並透過媒體報導,客觀介紹本業經營概
         況,增進社會大眾之瞭解。

(六) 研究政府現行商業團體法規與商業實務之各種措施,并提出建議。
(七) 研究政府現行與商業有關之各種法規或措施,并提出建議。
(八) 其他有關商業法規學術性之研究事宜。
(九) 其他有關工商服務事宜。
五、大陸商務發展委員會
(一) 搜集大陸經貿方面之法令規章及相關資料。
(二) 關於政府現行大陸經貿政策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 關於海峽兩岸商務關係發展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 關於維護台商赴大陸經商權益之研究建議事項。
(五) 輔導高雄縣「大陸台商聯誼會」成立及營運。
(六) 其他有關推動海峽兩岸關係良性發展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電子商務委員會
(一) 關於電子商務及網路資訊相關資料之搜集。
(二) 關於政府現行電子商務政策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 關於本會網站架構、設計、研究、建議事項。
(四) 關於推動企業e化之研究建議事項。
(五) 關於電子商務行銷事項。
(六) 其他有關關於電子商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會刊編輯委員會
(一) 籌設本會會刊之發行。
(二) 報導會員動態及會員成就。
(三) 研究經濟現況、提供商情資訊。
(四) 搜集各項資料編印有關事項以闡揚商業政令。
第 四 條: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
     通過聘任之,委員人數不限,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五 條:各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義務職,就各該委員會有關知識與服務熱忱之本會理
     監事、顧問、會員代表、商界人士、專家學者中遴選,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其聘任期限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
第 六 條:各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乙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 七 條:各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執行情形,得由主任委
     員於本理事會開會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 八 條:各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自行另列立預
     算。
第 九 條:各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故不得對外行文。
第 十 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